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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饮酒失职 馆藏枪支被盗
作者:赵克 宋遥   发布时间:2003-09-30 09:34:15


    由于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纪念馆珍藏枪支被盗。2003年9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放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2年9月11日晚,王放与临时聘用人员李建设、王瑞清(均另案处理)在徐州市淮海战役烈士纪念馆值夜班时,违反单位值班保卫制度,在馆内饮酒、睡觉,致使馆藏枪支被盗两支,至今未能追回。经专家鉴定,在淮海战役尤家湖战斗中缴获的左轮手枪(枪号51072)为三级文物;在淮海战役第二阶段活捉黄维战斗中缴获的德国造驳壳枪(枪号20563),系从原中原野战军第三纵队司令员陈锡联处征得而来,故被定为二级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放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文物被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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