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大鳄”的覆灭
作者:戴梅影 发布时间:2003-11-04 16:54:23
1997年3月至2001年12月间,共49次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1.7亿余元(其中未遂1起人民币220万元)。
1998年间,共328次向多家金融机构骗购国家外汇计港币13亿余元,美元2615余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 上述这两组令人瞠目结舌、触目惊心的数字,是一伙不法分子在短短几年内瞒天过海犯下的累累罪行。他们巧取豪夺,贪婪地吞噬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最终被送上了庄严的审判台。 “金融大鳄”的覆灭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随着我国外贸形势的好转,国家逐布放宽对外汇的管理,但有些不法之徒乘机大肆骗取国家的外汇,造成国家外汇大量流失,一些走私集团的洗钱活动在大肆进行。1998年10月,公安部召开“深入开展打击骗购外汇工作会议”,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亲自部署打击方案,福建省泉州市的施文谈、刘良艺等骗汇集团案被列其中。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职能部门协同作战,泉州市公安局当即成立专案组,对涉嫌骗汇的两家晋江公司展开地毯式摸底调查工作,首先抓获涉案人员之一的刘良艺,在刘的供认下,专案组又先后抓获其他同案犯,他们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该案遂全案告破。 专案组在抓获同案犯刘清沟后,在其身上搜出了一套欲向晋江市龙湖农村信用社申请220万元贷款的材料和其他多份虚假材料,多枚私刻印章,经突击审讯后,刘清沟主动交代了施文谈指使其利用虚假材料向金融机构骗取巨额贷款的犯罪事实。 1993年,大字不识几个的施文谈在家乡晋江市龙湖镇,分别以香港骏诚贸易公司、香港兴华贸易公司的名义设立了晋江市吉福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吉福服装有限公司。在创业之初,施文谈也曾规规矩矩地生产经营。后来因为兴建厂房、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缺乏资金,他开始向银行贷款。由此,施文谈“领悟”出轻轻松松贷款比辛辛苦苦经营更容易来钱。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他有了一个投机取巧的主意,并快马加鞭地付诸于行动:1997年3月至2001年12月间,施文谈先后以外商名义注册14家公司,后来有一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施文谈最终汇聚13家公司成立了新兴集团(注册资本3.28亿港元)。当原有的企业规模已远远跟不上贷款数额扩增的步伐,施文谈又不断对上述公司虚增资本,将新兴集团内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虚增为7亿多港元。 虽然上述新兴集团名下的13家公司都美其名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都是菲律宾籍的外商,其实不过是徒有其表的“皮包”公司而已——既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生产能力。13家公司除了粉饰门面的七幢厂房外,设备寥寥无几,共用一个传真电话,均由一套工作人员(不过几个人)管理,再无其他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更有甚者,这13家公司中只有1家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其所谓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施文谈随心所欲“册封”的,大多是施文谈的亲戚,施文谈不惜血本为他们每人花费十几万元人民币办理了菲律宾护照,好让其摇身化为外商,以充数做投资方。这种随心所欲甚至到了荒唐的地步——毕竟亲戚朋友的人数有限,而有些工人应聘时身份证被扣押在施文谈手中,施便在注册公司填报法人代表名字时,擅自“借用”了他们的身份证和名字。这些领着微薄的工资辛苦劳作的工人,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已是拥有数百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的法人代表。 注册设立足够数量的公司,只是施文谈导演的这场贷款大骗局中权当铺垫的一个序幕,精彩的戏还在后头——要想贷款,必须向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公司的验资报告,于是又有几个“举足轻重”的角色粉墨登场了,他们表演的是“评估和验资”这场重头戏。 晋江市审计师事务所的杨厚太、石狮市华侨会计师事务所的郑明营等这些审计师、会计师,有人为了小利,有人为了情面,将自己的职责置之脑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规矩办事。当这些审计师、会计师要实物验资时,刘清沟便带其到新兴集团的仓库进行清点,再提供伪造的海关进口关单,让他们没有对开票单位及海关进行核查就认定是进口原材料;或者称购置设备的发票、购货合同、权属证明等资料已不在,随便在厂区指认一些设备(甚至是用布罩住贴有工商抵押签的设备),让他们在不知设备权属的情况下进行勘察并作出评估。 由于众角色的积极配合,一份份足以充分发挥效力的虚假验资报告相继出笼,使施文谈为那些“皮包”公司注册资金方面虚描的蓝图不再令人怀疑,整个过程犹如点石成金一般。 经过一番周密部署,施文谈的骗贷计划终于实施到了最后一个事关成败的环节——主要以新兴集团下属的13家公司互相担保的手段,向金融机构骗取巨额贷款。施文谈凭借自己几年的商海生涯和为人处世的“经验”,在许多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且非常熟悉和精通贷款的具体步骤。他往往先向有关方面打过招呼,再指使刘清沟前往贷款。为应付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前来资信调查,施文谈制造出新兴集团一片繁荣的假象。 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虽然也多少发现了一些破绽,如到多家公司调查时发现都是刘清沟为首的同一班人员接待,保证方公司与贷款方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真正老板都是施文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经常更换,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有出入,生产规模较小(甚至没有生产)等问题,但是经过施文谈面面俱到的安排,新兴集团下属的13家公司最终还是以互相担保的手段,向泉州、晋江两地的多家金融机构共49次骗取了贷款人民币1.7亿余元。然而,至案发新兴集团各公司户头的余款总计仅有区区3万余元人民币。更为荒唐的是,这么大数额的贷款多是在申请贷款的当日或数日之内如愿贷出。 施文谈并未将所贷的巨资投入生产,而是用于挥霍和豪赌。施文谈的挥霍无度,使他所拥有的“空壳”集团早已资不抵债。随着早期贷款的到期,施文谈已无力还贷,便动起了借新贷还旧贷的念头。于是,一个恶性循环开始了。 照说骗贷和骗汇原是分别独立的两个部分,之所以合并于本案审理,是因为前述骗贷案中的被告人施文谈和刘清沟亦参与了后文将提及的骗汇案,且施文谈和刘清沟用以骗贷的虚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是骗汇案中以刘良艺为首的被告人伪造的。 刘良艺案发前为厦门市金利威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底,刘良艺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李德忠、蔡金龙等人,合伙收购使用过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再倒卖给欲骗汇者用于伪造虚假报关单,从中赚取少许差价。后来刘发现这样小打小闹赚钱少又很辛苦,不如自己去骗汇来钱更多更快更直接。正巧从前做生意时认识、颇觉脾气相投的施文谈找上门来,二人一拍即合。刘良艺赶紧打电话给从前做生意时结识的广东人林文彪,最终他们三方合伙制定了骗汇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分工、提成的方案。 从预谋到分头行动,这个犯罪团伙只花了短短几天时间,效率不可谓不高,步骤也称得上有条不紊——第一步:租借公司营业执照开户;第二步:提供境外公司资料及资金;第三步:伪造海关报关单;第四步:向银行骗购外汇;第五步:倒卖外汇。 初战告捷,这伙不法分子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法也越来越老到娴熟。他们已不满足于坐等广东方面的投资,施文谈发现利润空间比预期还大,便向他人借了500万元的高利贷,向银行贷了1000万元的贷款,分两次投入骗汇行动。 由于施文谈只与泉州市和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某些金融机构关系熟络,按照分工的要求,他便只参与了对泉州和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某些金融机构的骗汇活动。但胃口越来越大的刘良艺当然不会轻易罢手,又先后召集了被告人刘良达、吴育智、姚文农、施议作等人入伙参与,到各地疯狂骗汇,足迹踏遍福建省的宁德、三明、南平、永安、莆田等市,甚至将骗汇的黑手伸向江苏省等地。由于犯罪手段相同,在上述各地,他们均找到一个与施文谈身份、作用相仿的人负责与金融机构套关系、打交道,为其实施犯罪打好基础。就这样,这伙人共328次向多家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计港币13亿余元,美元2615余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事实错综复杂、证据材料千头万绪,法庭审理整整持续了5天后才告一段落。后公诉机关又对某些犯罪事实提出补充起诉。2003年9月2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施文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经营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刘良艺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贷款诈骗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清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蔡金龙、林文彪、李德忠、刘良达、吴育智、姚文农、施议作、连梅英、施锻炼二年零六个月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50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刘伟达有期徒刑三年;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周鸿英、金艺虹缓刑。15名被告人当时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虽然这个惊天巨案一审结案了,但从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思:本案被告人在拜金思想下以身试法,亵渎了法律,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固然罪不容赦,但在有意无意间为虎作伥的某些人,也应该问心有愧——私人文印店为了蝇头小利,替不法分子打印明显是虚假伪造公文的报关单;私营业主为追逐利益,不问来龙去脉地“出租”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为此承担风险;评估人、验资人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知法犯法,甚至不惜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招商引资”的虚名,对审批资料上的瑕疵熟视无睹,自己削弱监督管理职能;金融机构为了本单位的小利益,放任管理上的疏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碍于熟人关系,居然放松应有的警惕,漠视自己的职责。种种因素终于合酿苦果。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金融机构通过网络连接已经可以查询任何一家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金融欺诈行为已经有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但是要在根本上遏制并消灭这类犯罪,关键还在于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感,他们严格把关的效果将远胜于网络的严格监控。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原来并列在非法经营罪中的骗汇行为单独规定为骗汇罪,对此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于本案发生在上述《决定》颁布之前,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对实施骗汇的被告人仍按非法经营定罪。相信随着对骗汇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必将进一步震慑罪犯,遏制犯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