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名誉被损上法院 要求赔偿一元钱
作者:赵 娴   发布时间:2003-11-06 16:28:25


    日前,涧西区法院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闫某要求被告吴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元钱,却先预交了诉讼费300元,当法官提醒她慎重考虑一下看是否有必要立案时,她态度坚决:“立,我一定要争这口气!”

    闫某诉称:2003年10月28日,被告在我家院内,当着我公爹、公婆等人的面,无中生有,说我混了一个老头,还把老头带回家等不堪入耳的话,当时在场围观有数十人,给我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让我在家中无法生活下去,夫妻关系紧张到将要离婚的地步。我虽是一个农村妇女,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赔钱不是目的,只想让被告知道侵犯别人名誉权是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