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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致人眼伤 学校家长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28 10:31:20


给付案件款现场
     本网讯(杨晓亮)   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期间因琐事发生伤害案件。

  2012年3月27日,学生高雅妮在课间休息时,将一支中性笔扔给同学张伟使用,结果中性笔落在了同班同学杨刚的头上,杨刚一时气愤,随手拿起一个接力棒砸向高雅妮,高雅妮躲闪不及,砸到了其右眼。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1、右眼钝挫伤,2、右眼外伤性扩瞳症;3、右下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4、双眼水平位震颤,5、双屈光不正,6、右玻璃体积血,7、双视网膜色素变性。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4万多元。高雅妮的父母多次与学校、杨刚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因而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刚因琐事用接力棒将原告高雅妮砸伤,侵害了高雅妮的人身健康权,其行为与伤害后果形成因果关系,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高雅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造成的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随意将体育器材接力棒放到教室,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审理过程中,经过耐心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杨刚的法定代理人杨明明向原告高雅妮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学校向原告高雅妮赔偿2万元。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法官寄语:学校是培育人才的摇篮,有责任向在校学生传授知识,解惑答疑。更有义务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校方进一步加强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作为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加强教育,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才之路铺平道路。(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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