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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伪造银行卡 诈骗六百万判无期
作者:郑金雄 黄应生 发布时间:2003-11-12 09:27:55
伪造、变造他人银行卡,诈骗财物的林文燕、林海波和王越水,11月1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八名被告人也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01年4月至2001年11月,林文燕、林海波等采用手机发短信息、邮寄信件、电脑上网发布信息等方法,大肆散布虚假的廉价商品信息和商业信息,诱使他人与其联系洽购商品或合作,以此骗得对方的银行借记卡卡号、密码等资料。随后,他们利用电脑、磁卡读写器等工具对预先开具的银行借记卡进行变造,制得与被骗者相同的银行卡。王越水接获变造的银行卡后,即通过苏继洪(另案处理)伪造身份证、进行预订机票等准备工作。尔后,他指派其他同伙持卡骗取存款或骗购商品。其中,林文燕参与诈骗79.9万元,林海波参与诈骗25.305万元,王越水参与诈骗506.53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文燕等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林海波和林文燕伙同他人诈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王越水出售假币12万元,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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