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整形粉面留疤 告医院获赔万元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3-11-12 10:36:15


    31岁的李女士为获得一张完美的脸屡次整形,结果美容不成脸上却添了一道疤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整形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八千元。

    李女士一直想拥有一个完美的下巴。于是在2000年9月,她入住整形医院,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整形术,共花费用10193.92元。回家休养的李女士发现其右口角出现了一个小疤痕,她以为是手术还没痊愈,也就没有在意。事隔一年之后,李女士又因为自己的颧骨较突出,于2001年11月在同一家整形医院进行双侧颧骨截骨降低及隆颏术。术后她发现自己的眼眶外有骨头隆起,该医院诊断后认为是两次手术的遗留后果,建议进行局部修整、打磨术。

    2002年3月13日,李女士以整形医院手术给其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退还手术费,支付再次治疗费、误工费,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元。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整形医院对李女士的治疗存在缺陷,应对此医疗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应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