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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误治疗致病人死亡 医院赔偿13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30 17:03:16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琅)   一患者由于被鞭炮炸伤头部前往医院治疗,期间医院没能及时转科给予手术治疗,最终贻误病情造成患者死亡,死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万余元。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2011年11月4日下午,原告谢英红等人的亲属吴社帮因被鞭炮炸伤头部而到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医院诊断治疗,同年11月5日经治疗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医院救治不及时属医疗事故,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被告先付3万元给原告作为吴社帮的丧葬费。2012年3月21日,河池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河池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请求委托广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河池市卫生局即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受理后,原定于2012年5月24日为该争议组织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但原告不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工作,广西医学会终止了该鉴定。2012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49816.40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原告认为其亲属由于未能及时转科做手术最终造成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告认为,原告的亲属死亡是由于其外伤所致,与诊疗过程无明显因果关系,而且原告亲属死亡后,原告不同意进行尸检,无法查明其真正死因。根据该案的特殊性,主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万元,原告谢英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医患纠纷案得以圆满结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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