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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倒伤人怨刮风 管理不善要担责
作者:迟晓然 崔巍   发布时间:2003-11-14 10:19:13


    近日,黑龙江北安市法院依法对张某诉北安市园林管理处树倒伤人案作出判决,伤人树木的管理单位北安市园林管理处被判赔偿伤者损失两万八千余元。

    原告张某在北安市北岗街道办事处做保洁员工作。2001年7月9日下午,他途经北安市七道街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南门时,突然,一棵杨树被风刮倒,正巧砸到路过的张某身上。经医院诊断为胸椎12粉碎性骨折,多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八千余元。原告认为此事故是因北安市园林管理处管理的杨树被风刮倒所致,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园林管理处却认为杨树系被风刮倒,属不可抗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安市园林管理处作为行通树的管理者,对砸伤原告的树木负有管理之责,虽经鉴定该树被风刮倒系不可抗力所致,但该树侧根有根朽,根系有砍断痕,足可说明被告对该树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不可抗力并非该树被刮倒的唯一原因。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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