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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会计师事务所诉证监会案宣判
作者:娄宇红   发布时间:2003-11-20 16:51:58


    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进行审计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会计师事务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11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维持了被告证监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3月1日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签约,约定为宇通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宇通公司通过编制虚假凭证、虚假银行对帐单及科目汇总表等方式,共虚减资产、负债1350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的记录。2000年3月25日,该所作出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报告,并于同年8月,收取宇通公司审计费30万元。

    2001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向证监会出具《财政部关于移送处理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上市公司违规问题的函》。其中认为宇通公司为了达到能在2000年配股的目的,合计虚减资产、负债13500万元。2002年10月10日,证监会以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的处罚,并对两名签字会计师分别处以警告处罚。决定作出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于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中的审计违反了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完全能够发现年报中虚减负债及资产13500万元的内容。因此,证监会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并予以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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