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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百万黄金劫案宣判
作者:黄光盛 周忠   发布时间:2003-12-04 14:47:23


    2003年8月22日,轰动福建省的莆田1·19百万黄金劫案一审有了结果,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亚主、李金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陈爱民无期徒刑,陈高明有期徒刑十五年。

    精心策划

    许亚主、李金龙、陈爱民和陈高明均来自福建省莆田市沿海乡镇,四人系朋友关系,除李金龙在外地开饭店外,其他三人长期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2002年9月的一天,四人在莆田相聚时,陈高明提到近来生意不好做的尴尬现状,得到了大家的共鸣,于是几人一起挖空心思找出了一条发财的“捷径”。

    计划方案敲定后,四人从许亚主随身带的一本《中国珠宝首饰企业名称》中,找到福建省泉州市宝辉首饰公司的联系方式,经过事先调查,他们得知对方是新成立的珠宝公司,目前交易经验比较差,更容易上当,于是很快就确定了该公司为诈骗对象。同时,身材高大有“老板相”的许亚主被一致推举为伪装购买黄金首饰的“客户”,陈爱民提供了一个假身份证号码,之后许亚主便开始联系珠宝公司。

    2002年10月1日,许亚主化名蔡建清和陈高明在莆田市区石室路租了一间套房。两天后,两人前往泉州宝辉公司当面“洽谈”业务。

    设置圈套

    接待他们的是宝辉公司业务经理陈坚,由于许亚主做了七八年的金银首饰生意,对这个行业的知识甚是了解,很快就取得了宝辉公司的信任。双方达成初步的交易意向后,许亚主便将租房的电话号码留给陈坚。在以后数次电话联系中,许亚主欲擒故纵,一面继续表示合作的诚意,一面又故意在一些具体物品价格上不肯让步,使陈坚认为他们是真的要做这笔生意。

    2003年1月4日,陈坚打电话给许亚主说公司已经开始批量生产黄金首饰,叫他们过来下订单。于是许亚主、陈高明、陈爱民前往宝辉公司“订货”。为了诱惑陈坚上当,事先陈高明将借来的12万元现金放在许亚主的公文包里,在许亚主和陈坚商谈交易有关事宜时,陈爱民当着陈坚的面从许亚主包里将12万元现金取走。果然。这看似漫不经心的花招着实让陈坚吃了定心丸,更是对许亚主的实力深信不疑,他爽快地和许亚主订下10公斤的黄金饰品,价值100万余万元。离开前,许亚主还放了5000元订金和一只金手镯作为样品给陈坚。

    三人回去把进展顺利的情况告诉李金龙,正当四人准备去所租的住房进一步商议时,该房却被房东以长期没有人来住为由转租给别人了。次日,他们不得不花高价又在文献小区租到一套设备较为齐全的套房。

    一切准备就绪后,许亚主打电话告诉陈坚说他们搬家了,交易地点更换在新的地方。但这些仍然没有引起陈坚的怀疑。

    陷入圈套  

    2003年1月19日中午,陈坚和公司业务员梁加春、夏佳以及司机陈建乐带着12.5公斤黄金首饰开车到达莆田,来到许亚主的房间中。许亚主依照以前的订货单逐一核对,然后用专用标签分别记录每包的重量,放进事先准备的一个黑色布袋里。大约称了10公斤(实际为10585.64克,价值人民币1003519元)后,许亚主说剩下的我们不要了,你们收起来吧。接着趁陈坚等人埋头收拾剩余黄金饰品时悄悄走出房间,而李金龙以拿钱为由飞快拎起装着黄金首饰的黑色布袋离开房间,并迅速把房门关上。然后把套房大门和防盗门双重反锁,坐上陈爱民和陈高明雇来的出租车迅速逃离。陈坚等人一时都没有反应过来,他们开始还以为许亚主、李金龙真的去取钱了,等后来听到外面的关门声和急促的脚步声,才有不祥之感。但门已被反锁,窗户也早被钉死,根本无法开启。这时大家才意识到价值100万余元的黄金饰品被骗走了。

    落入法网

    许亚主等人得手后,逃到乡下一朋友家躲藏,几日后,他们在李金龙家将这些黄金首饰熔化成金丸子出卖。2003年1月19日,在分赃后的几人,以成功生意人的身份回到乡下老家过年,大肆挥霍赃款。至归案前,他们几乎把所有的赃款挥霍一空。2月27日,公安人员经过周密部署,终于在福州火车站将许亚主抓获。次日,李金龙、陈爱民和陈高明也分别落网。

    本案警示

    自以为导演的天衣无缝、干净利落堪称经典的许亚主等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等待他们的将是极其漫长的牢狱生活和无尽的悔恨。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逃跑途中,坐在出租车后排的李金龙、许亚主、陈爱民瞒着陈高明偷偷从中拿走近2000克的黄金饰品三人私分。而后来,一直蒙在鼓里的陈高明正是因为少分赃6万余元得到法律相对更轻的惩罚。

    做为受害者陈坚最终也只挽回不到三分之一的损失,他们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但从案子的发生过程来看,他们本来有很多机会避免损失发生,他们从头至尾没有要求查看“蔡建清”等人的身份证,也没有到“蔡建清”提供的“鑫金”金银首饰店去核实过,当“蔡建清”在下订单的第二天突然改变固定电话,改变交易地点时,也没有引起他们的警觉。更为麻痹大意的是,100多万元的一笔交易,居然四人都疏于防范,没有起码的应变措施,以致让对方轻易得逞。他们为了逃避税务监控选择私下交易,却不想为第一笔生意支付了昂贵的学费,后悔不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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