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煤场工人为一己之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贩卖本村集体所有的煤并从中获利。日前,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财产案。陈德悦和耿常军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陈德悦、耿常军都是房山区一煤场的工人,分别担任发煤员和装卸工。由于发煤是两班倒,每10天黑白两班对接,因而晚上发煤就他俩说了算。日子久了,二人财迷心窍,竟然想到要“好好利用”手中的这点“权力”,挣些外财。2003年6月22日,陈德悦遇上了河北省徐水县的黄某,二人一拍即合,约好不开票,按每吨100元的价格将煤偷卖给黄某。而实际上,依正常交易价每吨煤零售150元,一车应可卖7000元左右。于是,从6月22日起,陈德悦和耿常军就利用自己上夜班的便利,每晚按事先商定的时间偷偷给黄某派来的车装煤,从中每车捞取4000元,由他二人平分。直到6月27日夜间,被值班的矿长发现并及时报案,这才露出“家贼”真面目。至此,他们共卖了六车煤,获赃款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德悦和耿常军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的钱财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人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