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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当初借证件 而今要把车钱交
作者:西执   发布时间:2003-12-12 11:28:03


    当被告小王拿到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报头痛哭道:“当时我根本就没想那么多,谁知道我会闯那么大的祸,就是把我的家产全卖了也还不起这么多钱呀……”

    原来,小王是外地来京的打工仔,为孙老板开车。2001年5月,孙老板到原告处北京某汽车设备租赁公司租车,租期一个月,月租金6800元,孙老板说他没带有关证件,于是,小王将自己的身份证等交给了租赁公司。令小王始料不及的是,事后孙老板竟开着租赁的桑塔那2000型轿车失踪了,至今杳无音信。

    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左等右等不见有人来还车,感觉事情不妙,于是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工赔偿车辆损失178066.24元和有关人员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

    庭审过程中,小王承认他和孙老板一起去租车的情况属实,但他一直强调不是自己要租车,而是由于当时孙老板没带有关证件,才把自己的证件押给了租赁公司。由于他没有使用车辆,租车费也不是他交的,因此,租车一事与自己无关,原告应起诉孙老板。

    对小王的答辩,原告反驳道,所租车辆由谁使用与原告无关,《汽车租赁合同书》上有小王的签字,证件也是小王的,因此,原告只与小王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与孙老板无任何关系,小王与孙老板之间有何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等相关费用,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被告小王将所租的桑塔那2000型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8066.24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小王拿到判决书后,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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