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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他人顶罪 肇事者顶替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0 08:35:56


巡回审理现场。
     本网讯(田文忠)   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后,不仅驾车逃逸,还找他人替罪,犯罪嫌疑人机关算尽,肇事者和顶替人最终仍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到案发地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并当场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仲国文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华醉酒后驾驶云ETQ888号车载着李某某从能禹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元谋县元马镇108国道与凉山乡公路岔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段雄昌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相碰撞,造成段雄昌当场死亡、两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华未报警、未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杨华逃离现场后打电话给仲国文,把其交通肇事行为告诉仲国文,并叫仲国文到某修理厂门口,让仲国文替其顶罪,“承认”交通行为系仲国文所为,并将其云ETQ888号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仲国文,让其将肇事车辆云ETQ888号车开回事故现场停放。随后,仲国文按照杨华的要求将云ETQ888号车开到肇事现场停放,混淆视听。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仲国文多次对交警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经交警反复做工作,仲国文才如实交代是杨华开车肇事,并让自己“承认”是肇事车驾驶员的事实真相。后来,交警用仲国文的手机打电话给杨华让其到元谋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次日2:40许,杨华到元谋县交警大队交代了肇事的全部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仲国文明知被告人杨华涉嫌犯罪而予以包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杨华肇事逃逸后,在朋友的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仲国文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替杨华顶罪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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