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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不交钱 业主判还物管费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3-12-12 11:55:38


    虽然合同期满,但业主陆先生仍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可是却拒绝交纳管理费。12月11日,上海市闵行法院判令陆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21.8元。

    两年前,利马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合同签订后,利马物业公司依约展开服务。时至今日,由于种种原因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悬而未决,利马物业公司继续“留守”。然而没有合同,业主陆先生就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顺。他在2003年3月支付了合同管理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后,就不愿再交。物业公司便将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形成了物业管理关系,其有权在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后按约收取管理费,由于合同期满后,其仍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与该小区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主张在此期间按每月每平米0.5元计费,与该小区的服务档次相当,法院予以确认。由于物业公司未证实存在付款期限的相关约定,也未证实曾向业主陆先生催讨,法院对其偿付滞纳金诉请难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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