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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交部分购房款 房屋产权难继承
作者:西执   发布时间:2003-12-12 14:56:11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继承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鞠某诉称,其母林某与夏某系再婚的夫妻。2000年元月,林某与夏某出资购买了夏某单位分配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同年7月,林某去世,房屋由夏某单独居住。鞠某则认为,该房屋系林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三居室房屋享有继承权。

     被告夏某辩称,三居室房屋是其单位分配的住房,林某去世前,交纳了第一笔购房款。在计算该房屋购房款时,使用了林某和夏某二人的工龄优惠。林某去世后半年,夏某又与方某结婚,并将剩余的购房款交齐,2001年夏末取得产权证。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力被告夏某。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三居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夏某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由于林某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成为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鞠某要求继承该三居室部分产权的主张显然于法无据。但是,由于林某死亡前与夏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部分购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足,对于这部分购房款中属于林某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即由鞠某继承。法院驳回了原告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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