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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方工人受伤 定作方不应担责
作者:田玉峰 刘汉玉   发布时间:2003-12-22 09:40:13


    近日,工人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中受伤,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揽方自担其责。

    2002年9月,定作方湖北省潜江建筑总公司驻巴东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与被告汪斯龙口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汪斯龙组织工人给办事处加工空心砖,办事处提供原材料,每加工一块空心砖办事处支付0.2元加工费。汪斯龙组织宋某等共6人合伙为办事处加工空心砖。同月27日,宋某在加工中,不慎将右手伸进搅拌机内,致右手食指被绞断。宋某的伤被评为9级伤残,宋某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为14243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办事处与汪某等6人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宋某的损失应由其余合伙人适当分担,宋某自身不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宋某的损失由其他五位合伙人各赔偿1709.1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宋某自理5697.2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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