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行医治死人 个体医生被重判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3-12-27 08:30:59
本想图个方便就近看病的女子陈某,却不料碰上黑诊所丢了性命,留下数月大的孩子嗷嗷待哺。2003年1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张保芳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33岁的张保芳系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一个体诊所的医生。1996年,具有大专文化的她在郑州市一家医院实习后,自认为已具有“医生”资格。随后,张保芳在中原区开设了一家诊所。2002年11月17日晚,来郑州市打工的安徽女子陈某因胸部疼痛,在其老乡的陪同下到张保芳的私人诊所就医。张保芳诊断陈某为急性乳腺炎。并且在未对陈某作皮试试验的情况下,就为其配制了药液(250ML生理盐水+5G头孢拉定+10MG地塞米松),并进行静脉注射。约40分钟后,陈某出现浑身发冷症状。张保芳赶忙对陈某进行抢救,并在其臀部肌注1毫克的肾上腺素。陈某的丈夫见状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河南省地质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通过两处静脉通路静脉内注射肾上腺素共13次24毫克。2002年11月18日凌晨,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10月8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结论为:陈某系在非生物制剂轻度过敏反应(通常所说的输液反应)情况下,被诊所和地质医院错误地超量使用肾上腺素,导致心跳停止而死亡。得知该结果后,陈某的丈夫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保芳和河南省地质医院对自己进行赔偿,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郑州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保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国家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相关链接: 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保芳的行为就表现在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国家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郑州市卫生部门介绍, 所谓非法行医就是指非法的从事应由医生从事的医疗、预防和保健业务。 “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是:(1)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2)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4)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关于行为人在什么机构从事非法行医,是个人私开诊所,还是几人共同成立非法的医疗机构,抑或在合法医疗机构中进行非法行医,对于本罪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我国农村医疗还较为落后,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缺医少药严重,一些土医生、“赤脚医生”或其他有一定医药知识的人,在这些地方开办个体诊所或小诊所,没有申请批准,有的县卫生行政部门明知这些小诊所没有经过批准,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查处,任其存在发展。卫生部门官员说,郑州市目前约有非法诊所1000家,主要集中在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布点非常广。黑诊所的就医条件简陋,多数是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张床、一个人,吃、住、医同一室。而且,黑诊所多存在药品进货渠道不清,过期药品、感官异常药品较多,并且没有医疗器械消毒。卫生部门官员表示,今后,卫生部门要加大对黑诊所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黑”诊所。没有取得执业许可的边远小诊所如果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努力净化郑州市的卫生环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