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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未看清 一字之差等十年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1-08 08:46:36


    欠条是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欠条将是决定官司输赢的重要证据。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的李先生就是因为没注意欠条上所写的还款期限,而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

    1999年至2002年间,湖城的李先生与安吉县农民虞某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关系。2002年2月4日,因虞某累计欠款达到了7000余元,在李先生的要求下,虞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虞某年里(即龙年年里)付1000元至2000元,其余在龙年正月后一次付清。对于这样一张欠条,李先生未加斟酌就接受了。此后,虞某也陆续支付了3000余元,但对余款却迟迟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中的还款期限为“龙年年里”和“龙年正月后”,出具欠条那一年是马年,此后的龙年应为2012年,李先生在接受虞某出具的欠条后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明确的,所以,李先生无权要求虞某立即支付尚未到期的欠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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