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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隆胸代价惨重 爱美女怒告医院
作者:凌辉   发布时间:2004-02-11 15:32:27


    近日,金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称在朝阳区亚运村医院做隆胸手术时,被告医院对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

    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3年7月 9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医院做隆胸美容。医生分别给原告的双侧乳房各注射奥美定100单位,并告诉原告手术一切顺利,无异常情况。但手术后一个多月,原告的左侧乳房出现硬块,且乳头下陷,疼痛难忍。原告到被告医院找到主治医生,主治医生检查后对原告的左侧乳房做了处理,告知原告不久即可康复。但此后原告的左侧乳房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趋恶化。至2003年9月29日,乳头处已有红色浆液渗出,且乳头完全凹陷,疼痛钻心。由于发生了这种情况,主治医生又对原告的左侧乳房进行了多次处理,且多次承诺不久即可好转康复。但至立案时止,原告的左侧乳房既没有好转,也没有康复。更严重的是为引流而在乳晕下切开的放射性刀口一直没有愈合。原告自从实施隆胸手术后,不仅身体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精神上也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痛不欲生。

    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但被告医院的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身心的痛苦。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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