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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包工头为取土制坯私制炸药60余斤
作者:许红梅 发布时间:2004-02-12 09:04:28
民工头栗某为了省钱,竟然自己炒制炸药60余斤,幸亏其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2003年2月,被告人栗某到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一砖厂做民工头,带领二十余名民工承包了砖厂的取土制坯业务。因制坯需要用土,取土需要炸药,为节省资金,栗某于3月20日前后用砖厂老板王某提供的硝酸铵、柴油等原料,自行炒制炸药20余斤,用于取土制坯。4月19日,砖厂老板王某将砖厂转让给张某承包,转让时将砖厂遗留的雷管、铵梯炸药、硝酸铵、导火索等涉爆物品一并转让给了张某。栗某继续承包取土制坯业务。随后,栗某又以同样方法先后两次分别炒制炸药20余斤,用于取土制坯。2003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砖厂清查暂住人口时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栗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承包砖厂取土制坯业务,用砖厂提供的原料自制炸药60余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由于其自制的炸药全部用于砖厂生产,属确因生产所需而非法制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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