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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并非个人有 阻挠经营要赔偿
作者:刘卫龙 孙娟琴   发布时间:2004-02-18 15:51:37


    众所周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可是河南省朱阳镇一村民在土地调整后却不让他人在自己耕种过的地上耕作,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自己也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村民王抗柱立即停止对他人耕种经营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害者经济损失700元。

    王抗柱与贺某同为朱阳镇老虎沟村民。2002年6月份,该村河北组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经王抗柱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抗柱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贺某耕种经营,并为贺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2003年农历2月,贺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时,王抗柱却强行阻挡,致贺某无法耕地。同年3月份,贺某栽植花椒树时,王家人又进行阻挡,将贺某已栽好的树木拔掉,并将其约500余株花椒树苗全部拿走,导致原告无法栽植,土地一直荒废不能耕种。为此,贺某多次找村委调解,但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抗柱两次在原告贺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阻挡原告耕种,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王抗柱应承担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200元经济损失,并应适当赔偿土地荒废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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