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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雇凶杀人判死刑
作者:高远 发布时间:2004-02-25 08:51:56
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冲死刑,判处被告人马兰勤、朱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张向德无期徒刑,并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两万四千元的判决。
马兰勤系上海市无业人员,朱鸽平、陈冲、张向德均系外地来沪人员。2003年3月,朱鸽平通过马兰勤的介绍,向被害人记某购买了上海市佳木斯路一套住房,并先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及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记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朱鸽平增加1万元房款。朱鸽平为此对记某心怀不满。后来,朱鸽平以高价出售了该房,但未将房款5万余元归还记某。同年4月初,马兰勤、朱鸽平得知记某扬言要报复后,担心其卖房之事被记某知道后遭纠缠,遂共谋杀人。 马兰勤即通过张向德找到陈冲作为杀手。几人商定雇凶杀人的价格为3万元。同年4月10日凌晨,马兰勤、张向德以赌博为由将记某骗至浦东新区罗山路川北公路附近,与按约定等候在该处的陈冲会合。之后,陈冲将记某单独引至附近泵站公路三八河桥上,趁其不备,持尖刀刺戳、砍切记某的喉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记某因右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陈冲杀人后将尸体和作案工具分别扔入河中,并将行凶情况和结果告诉了等候在附近的马兰勤、张向德,三人遂连夜拦乘出租车返回,途中,马兰勤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陈冲,并赶至朱鸽平住处,告知记某已被杀死。当晚,马兰勤、张向德、朱鸽平在张向德住处,由朱鸽平书写了一张记某收到余款51500元房款的收条,让张向德冒充记某的笔迹签名,马兰勤作为证明人签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马兰勤、陈冲、朱鸽平、张向德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兰勤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朱鸽平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能揭发马兰勤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兰勤、朱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陈冲死刑;判处被告人张向德无期徒刑;判令四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记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四千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陈冲、朱鸽平和张向德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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