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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属国有 擅自发包判无效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03-12 14:25:02


    村委会将本地一风景区发包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怎料这一承包合同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3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与旅游公司的承包合同无效。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的妙峰山景区中有一处被称为“宛平八景”的滴水岩风景区。2000年6月,南庄村委会和南庄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国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滴水岩景区发包给国润旅游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为70年,自2004年6月10日起计算承包期,自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10日为筹建期。国润旅游公司须交纳10年的承包费40万元并给付其修路费20万元,由南庄村负责铺建由妙峰山柏油马路以西至景区口公路。合同订立后,国润公司将承包费及修路费共60万元给付了南庄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

    后来,国润公司认为南庄村委会和南庄村经济合作社对外发包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承包费和修路费,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60万元。南庄村委会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面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本案中,南庄村委会、南庄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的滴水岩风景区,属上述法规中所列的风景名胜资源范畴。因此,双方合同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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