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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特大偷渡案“五蛇头”今日被判
作者:陈海军 许海秋 发布时间:2004-03-18 11:03:21
经过历时两个月的审理,3月18日上午,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学等五被告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刘明学与韩国人金文根(在逃)预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到韩国,后将此事电话告知金锋儒并让其组织偷渡人员,金锋儒遂又让许光日组织,许光日通过李明姬组织了偷渡人员。 3月14日,金锋儒告知李承俊(已判刑)到丹东市接应偷渡人员金宏根、杨成玉等7人。当日,在丹东市客运站,李承俊及金宏根、杨成玉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抓获。2003年4月,刘明学又与金文根预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到韩国,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金锋儒并让其组织偷渡人员。金锋儒除自己组织3人外,又让许光日和李某(女,真名不详,在逃)组织偷渡人员。许光日自己组织申成福1人,通过李明姬组织了崔洙千等10余人。李某组织了三、四人。4月27日,刘明学让邢士金雇三台中巴车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脑血栓医院、西塔、南塔接送以上偷渡人员和金文根组织的偷渡人员共计101人。当偷渡人员乘车前往丹东时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抓获林开国等59人。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学、金锋儒、许光日、李明姬、邢士金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明学、金锋儒、许光日积极参与和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惩处。被告人邢士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明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金锋儒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光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明姬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邢士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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