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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尽 医院担责40%
作者:罗晓红   发布时间:2004-03-25 09:12:26


    精神病人住进医院一天后,在医院空气窗自尽,医院因疏于管理而被法院判赔4万余元。

    2003年2月19日,陈仁忠的妻子张辉珍因精神病复发,到福建省尤溪县某医院就诊,经医生确诊张辉珍为精神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张辉珍住院后,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一级护理,并进行了药物治疗。20日晚6时30分,张辉珍在该医院精神病区卫生间的空气窗自缢。张辉珍自缢时,其家属未在医院护理。在发现张辉珍自缢后,医院对张辉珍进行过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特殊的诊疗护理,并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安全。而医院对精神病患者张辉珍疏于护理,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张辉珍在精神病区内自杀,应对张辉珍自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死者张辉珍生前系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理应配合被告看护张辉珍,但其监护人并未履行该义务,故监护不力也是造成精神病患者自杀的原因之一,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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