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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滞留国外不归 旅行社损失30万
作者:柴扬 曹英   发布时间:2004-03-31 11:29:07


    组织球迷和游客赴国外观看比赛、游览风光,本是旅行社设想的双赢计划,不料却因几名游客擅自离团滞留国外,而让承担防滞留保证责任的旅行社付出了30万元的代价,这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两家旅行社之间就保证金是否返还一案做出的判决。

    2002年5月韩国世界杯足球赛前夕,成都蜀都国际旅行社准备组团赴韩。并于5月27日向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具了委托书及担保书,委托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境部为其2002FIFA世界杯之旅CSD20020602G2团47人、CSD20020603G3团26人办理签证,并保证上述团队在境外停留期间不延期、不滞留不归,如出现有延期、滞留不归者,愿承担罚金每人5万元及其法律责任。

    同日,蜀都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款30万元,汇款单中注明为“签证保证金”。团队顺利出行后,游客中有6人未随团回国,非法滞留在境外。由于蜀都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去的30万元“签证保证金”有去无还,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办理签证完毕即予返还上述保证金,中国妇女旅行社理应依约退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94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所组团队办理签证,并出具担保书,承诺所组团队如出现延期、滞留不归者愿承担罚金每人5万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明30万元是签证保证金、组团后应立即退还的相关证据,且担保书中也没有关于“签证保证金”的约定,汇款单注明“签证保证金”的行为是原告的单方行为,不能体现双方对保证金性质的合意,因此被告不同意返还理由成立,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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