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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是保证金还是违约金 一条短信辨真伪
发布时间:2012-12-05 16:19:47


     本网讯(通讯员 帅学农 彭庆)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因故合同终止,对于原告支付的5万元钱究竟是保证金还是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2012年11月7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胡军夫妇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0日,原告胡军与被告夏鹏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某二手商品房出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7月10日支付原告购房首付款20万元,原告则向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30日晚上,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家中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但原、被告对协商的内容、结果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中,原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20万元首付款后,原告为了确保房产过户顺利,已借款数十万元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2011年8月30日晚上,夏鹏告知胡军卖房资金被股市套住,要求原告延长付款期限,此时,原告本可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即解除合同,并从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5万元后再将剩余款项退回,但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尊敬与信任,并未追究被告的责任,反而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并将已收下的20万元预付款退回。由于原告卖房心切,为免除被告担心,原告又同意另付5万元,作为承诺被告不将该房屋另卖他人的保证金。2011年8月31日,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分两笔转款25万元给被告。三天后,被告一反常态,不但表示拒付157万元购房款,且反诬5万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违约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2011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首付款20万元。之后,原告违约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011年8月31日分两笔将25万元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告,一笔是退回给被告的购房首付款20万元,另一笔是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5万元。对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告的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所谓“保证金”。

    在庭审中,夏鹏出具了双方在8月31日互发的短信,2011年8月31日7:46时,被告夏鹏向原告胡军发送短信一条,内容为:“老胡,你好!请你再考虑一下卖房事,万不得已才告知我的银行账号,账号:xxx,转后请告诉我。请复。夏鹏。”原告胡军则回复被告夏鹏短信一条,内容为:“收到,银行上班后给你转。”随后,原告胡军的妻子分两笔向被告夏鹏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和5万元,合计25万元。2011年8月31日9:35时,原告胡军向被告夏鹏发送短信一条,内容为:“夏大哥,你好!钱已转出,请查收。另晚上约个时间把上次的收条给我。”被告夏鹏收到短信后则回复原告胡军短信一条,内容为:“老胡,你好!钱已收。最近我忙,你们给我的收据另选时间还你们,等我通知吧,我们是从来不会有问题的。对不起,夏鹏。”此后,被告将20万元首付款收据返还给原告,但对另一笔5万元的银行转款则以收取违约金无需出具收据为由拒绝向原告出具收据。

    法院查明事实,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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