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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合作银行金融巨蠹被判二十年
作者:党玉红 邱红 发布时间:2004-04-08 11:16:49
4月8日,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紫荆山支行原负责人杨林军,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913万元,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杨林军被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十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杨林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共计1913万元。1997年4月23日,杨林军违反规定,以紫荆山支行名义为其妻范淑华任股东的森氏保龄公司作担保,使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支行(以下简称二七支行)向森氏保龄公司办理了三份共计价值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保龄球设备。同年10月25日,承兑担保合同到期后,森氏保龄公司未能还款,二七支行向法院起诉,经判决,由紫荆山支行负连带责任,向二七支行支付本息共计3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林军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和为他人出具保函,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杨林军于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期间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453万元给森氏保龄公司等单位使用,经查,这些单位均办理了贷款手续,且属于商业银行法中关系人的范围,符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构成条件,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林军于1996年1月25日和同年4月5日向阜康典当行发放贷款110万元,经查,其中80万元是与省技经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省技经所亦属于关系人的范围,亦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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