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登峰是山西省文水县人,自来京务工以来,觉得为人换煤气挣钱容易,来钱快。于是,未经相关煤气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察批准,私自在大兴区赢海镇东二村街面上租赁了两间民房,开办了一个煤气站,为人代换煤气。
2003年8月3日下午16时左右,本村的村民孙某到武登峰的煤气站换煤气,在秤量煤气罐重量时,孙某提出自己的煤气罐用的时间长了,罐中有点残液,要求武登峰给处理一下。对煤气知识一点也不了解的武登峰,认为残液可以就近倒在路边的水沟里,就抄起煤气罐,拧开开关往沟中倒,刚倒了一点残液,空气中就充满了煤气味,孙某劝戒他注意点,但武登峰不计后果继续将残液向外倾倒,使煤气液体在空气中进一步挥发,随后,煤气残液气体与相近仅几米的同村村民杨某门前的燃煤炉明火相遇,瞬间煤气罐残液发生剧烈爆燃,漫延的火势将孙某及四周路过人员潘某、杨某和孙某烧伤,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登峰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规操作私倒煤气罐残液,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对于被害人孙某等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武登峰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孙某等四人医药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72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