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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弱妻杀夫”案终有说法
作者:通讯员 徐高纯 刑一 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杨帆 发布时间:2004-04-13 10:52:32
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南京“弱妻杀夫”一案终于有了说法。昨天(12日)中午11点38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弱妻”丁晓林的杀夫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刘凤和有严重过错,故从轻判处丁晓林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晓林因长期遭受被害人刘凤和的家庭虐待 ,在刘凤和酒后伤子、求饶不成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晓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丁晓林作案后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刘凤和长期对丁晓林及其儿子有家庭虐待行为,且当晚又对丁晓林及其子实施虐待,具有严重过错,故依法对丁晓林减轻处罚。从丁晓林使用的凶器、对被害人刘凤和击打的部位、次数及损伤程度分析,丁晓林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丁晓林关于“失手打死了丈夫”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庭审中,针对丁晓林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丁晓林是在自己及儿子受到被害人刘凤和的不法侵害且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凤和在儿子房间里,头部被击打了一锤且肩上被刺了一刀的情形下,即跑出儿子房间呼喊“救命”,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刘凤和继续拿刀或自来水管对丁晓林及其儿子实施非法侵害。在此情况下,丁晓林仍然持凶器对刘凤和头部进行击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同时,丁晓林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刘凤和的儿子打死刘凤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丁晓林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刘凤和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属实,予以采信。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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