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福建一农民贩卖死体珍禽被判
作者:刘文福 范庆昌   发布时间:2004-04-13 13:59:20


    农民陈某为牟取私利,竟然贩卖濒危野生动物,虽然系死体,但仍然触犯了法律。日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长汀县大同镇村民陈某在唐代古城墙下的三元阁市场出售鸡鸭时,见有人在出售野生动物,陈某认为有利可图,遂以每斤20元人民币收购,准备转手倒卖牟利。陈某不久就找到了新的买主,双方谈妥价格准备成交时,接到群众举报的森林公安干警出现在陈某的面前,当场收缴了待出售的两只野生鸟类动物。

    公安人员请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陈某收购、出售的野生鸟类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雉科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它主要生活在我国南方各省,是世界有名的观赏鸟。据此,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4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牟取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两只(死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