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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律师未到 代理费被判双倍赔
作者: 肖坤琼 秦利亚   发布时间:2004-04-15 16:53:13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区首起律师违反代理合同纠纷案,被告酒城律师事务所当庭给付原告钟方双倍赔偿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钟方与泸州市纳溪区电信局发生电话费纠纷后,钟方委托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某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了500元代理费用,准备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肖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指派本所一名实习律师出庭,该实习律师在庭审中撤回了诉讼。钟方以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和受委托的肖某不按时出庭,拒绝代理,属欺诈行为为由,将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按《消法》第四十九判令酒城律师事务所双倍赔偿服务费用。

    纳溪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末与事务所订有合同,但肖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收取了报酬,双方间代理合同成立有效。原告点名要律师肖某为其代理人,体现了委托人对受托人肖某办事能力和信誉的认可。而肖某接受委托后没有依照我国律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必须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原告请的是律师,而被告向原告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是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审理中,纳溪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双倍赔偿服务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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