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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挪用千万资金供父经商案宣判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4-16 10:43:28
为人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不能尽了孝道而忘记了国法。浙江省长兴县一信用分社主任因父亲经商需要资金,竟在6年多时间内,将集体所有的近3000万元资金私自挪用,至案发时止,还有1400余万元不能归还。日前,长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孙文红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挪用资金款800余万元。 1996年12月底,当时的孙文红还只是长兴县雉城信用社陆汇头分社的一名普通会计,因父亲从事煤炭经营缺乏资金,她竟动起了先挪用集体资金投资,等赚到钱后再补回去的念头。当月,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填制阴阳进帐单的方法,将长兴某单位转存到陆汇头信用分社的50万元资金,私自划入了长兴育盛综合经营部的帐户(实为工星物资公司煤炭采供站帐户),供其父亲从事经营活动。第一次轻松得手后,孙文红胆子越来越大,在随后的6年多时间内,她通过填制阴阳进帐单、自制虚假传票、冒名取款、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资金24次,最少的一次也有18万元。 1998年那一年,孙文红还幸运地被提拔为信用分社的主任,然而,随着职位的提升,权利的增大,孙文红挪用资金的数额也越来越大,2003年可以说是她挪用资金最疯狂的一年,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竟挪用了1000多万元资金。眼看借鸡生蛋是不成了,1400多万元的缺口让她寝食难安,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孙文红走进了长兴县信用联社,交待了自己挪用单位资金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了数百万元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孙文红利用担任信用社会计及负责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集体所有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鉴于孙文红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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