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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去玩耍 不慎受伤自担责
作者: 陈实   发布时间:2004-04-20 09:19:15


    孩子周六去学校补课是件好事,但由于孩子逃课在外玩耍而造成的伤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4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明立(化名)的诉讼请求。

    明立是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应届毕业生,2003年11月16日,学校召开家长会,与学生家长商量每周六为自愿补课的学生进行补课一事。明立的母亲当时参加了家长会,而明立也当场表示愿意参加补课。

    2003年11月22日,第一天参加补课的明立就在上课时睡觉,老师认为这本是自愿性质的补课,如果不愿意学,不如回家,明立随即离开学校。此后每逢周六明立便以补课为名外出,但却再没有去过学校,而是在外游荡。而学校也没有将他未参加补课一事告知其父母。直到2003年12月27日,明立在村里的篮球场打篮球时摔伤,他的父母才知道他逃课的事情。经医院诊断,明立的伤情为右踝关节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下尺桡关节损伤。

    明立及其父母认为明立是一未成年在校学生,学校已与其家长达成补课的协议,学校应按约定履行,学校不让其补课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由于学校未通知家长,导致明立在外游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明立的教育单位应当在明立在校就读期间依法履行对其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学校与明立的家长协商学生自愿进行补课后,明立未实际参加补课,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单位未及时将此情况通知明立的父母,学校对此存在一定过错。但明立是在其本村的篮球场打球时受伤,处于其就读学校的校园之外,伤害系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学校行为与明立的受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明立要求学校承担其因打篮球而造成之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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