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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通奸 丈夫半夜行凶
作者:柴燕 发布时间:2004-04-20 09:32:10
因为妻子与他人通奸且无悔意,丈夫一怒之下半夜行凶欲杀死妻子及奸夫,但未成功。2004年4月16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系江山市张村乡人,与妻子柴某育有一子一女,平时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偶尔会因此发生争吵。2003年周某外出打工,妻子柴某则留在江山打工并租住在长台镇长台四村的村民朱某屋内。2004年1月2日周某回江山过年,发现与妻子一同租住在朱某屋内的还有一个叫陈某的中年男子,还旁若无人的在妻子房内看电视,晚饭也毫不避讳与自己夫妻一起吃,便开始怀疑二人的关系。经周某再三盘问,柴某不仅承认自己与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反而问周某想怎么样。周某虽然十分生气,仍想原谅妻子,便多次劝其改租他处,不要再和陈某租住在一块。但柴某一直不肯答应。周某越想越气,遂产生将柴某杀死的念头。 2004年1月4日凌晨,周某在柴某租住的房间中用毛线衣闷住柴某的头脸部欲闷死柴某,因柴某挣扎反抗而未能得逞,又用木棍及菜刀打、砍妻子头部、肩部多处。房东朱某听到有人喊“救命”便跑过来劝说,但周某转而威胁朱某。其后周某又用长木凳撞开陈某的房门,欲杀死睡在房中的陈某,并朝陈某的前额中部砍了一刀,又用铝合金水平尺朝陈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房东朱某上前制止时也被周某用刀砍中头部。随后,周某被陈某和朱某等人制服。同日凌晨一时许,周某在其亲戚劝说下向江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柴某、陈某、朱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而实施暴力,并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又是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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