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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奸淫精神病女 产下一子拒不认帐
作者:吴金洁 发布时间:2004-04-21 10:49:38
身为人师的黄建明在明知妇女李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却与其发生性行为并致李某怀孕生下一子,虽然黄建明极力否认事实,但经DNA鉴定,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4月15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黄建明有期徒刑五年。
黄建明原是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一小学老师,与其家附近的李某自幼认识,并知道李某从1996年起患有精神病一直未痊愈。在2000年底至2001年春节期间,黄建明在李某的宿舍与李某多次发生性行为,致李某怀孕,并于2001年9月28日生下一男孩。 黄建明在事情败露后,极力否认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侦查机关委托广东省公安厅进行法医学DNA检验鉴定,证实李某生下的男孩与被告人黄建明符合亲生关系。此外,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原审法院认为,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生下的儿子与黄建明符合亲生关系,且李某亦指证黄建明与其发行性行为,故认定黄建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黄建明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坚称其从来没有与李某发生过性行为。云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明明知李某患有精神病仍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依据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黄建明明知李某患有精神病仍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李某意愿如何,依照上述司法解释,黄建明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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