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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未获所有权 开发商退款130万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04-23 09:30:28


    海南一公司购买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内三间房屋,近十年了却迟迟未获得房屋产权证,原因是中房北京公司没有该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南华田国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无效 ,中房北京公司返还海南华田公司购房款1279743元。

    1994年6月,海南华田公司与中房北京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海南华田公司出资1279743元,购买中房北京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某区商业中心1号楼的三间房屋。房屋竣工交用后,产权归海南华田所有,由华田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证”,中房北京公司为华田公司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包括土地出让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5年6月,中房北京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海南华田公司,但华田公司却一直拿不到三间房屋的房产证,原因是中房北京公司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3年9月29日,海南华田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中房北京公司销售房屋不合法,要求确认购销合同无效,由中房北京公司退还购房款1279743元,并支付利息873705.76元。

    一审法院于2003年12月做出判决,海南华田公司与中房北京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应予继续履行。华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北京市政府2003年9月2日发布的135号令,于2003年12月1日已停止办理此类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中房北京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均不具备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海南华田公司与中房北京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海南华田公司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现其不能依法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责任系中房北京公司无售房资格、违规售房所致,因此海南华田公司多年占用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中房北京公司自负。但是因海南华田公司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其主张中房北京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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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4条“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及第25条“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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