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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10·6”爆炸案致10死28伤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5-30 09:57:16


被告人出庭受审。图片来源:新华社
保定中院召开“10·6”爆炸案一审宣判新闻发布会。
     本网讯(丁力辛 李宏)   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保定“10·6”爆炸案一审宣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葛金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甄大月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五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被告人王芳租住的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144号1栋1单元604室、葛金水租住的北阁街4号楼5单元401室及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试验、制造雷管,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被告人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2011年4月,被告人葛金水购买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组织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绍峰、董涛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雷管过程中发生爆炸,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676804元。

    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葛金水及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的情况下,仍然为三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雷管。

    2011年6月份至2012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甄大月多次从葛金水手中购买其非法制造的雷管8000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甄大月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芳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为被告人葛金水等人非法制造雷管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葛金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是被告人葛金水明知雷管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仍选择在居民楼内制造雷管,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9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和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大月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甄大月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芳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劝说并陪同葛金水到公安机关投案,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王芳予以减轻处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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