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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姐妹反目只为亡母赔偿金
作者: 吴永清 杨峰岭   发布时间:2004-04-23 11:04:18


    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四姐妹因争执其母四万三千元死亡赔偿金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四姐妹都有权受偿母亲的死亡赔偿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了分配。

    死者张某与其夫(1977年去世)共生育四女,因张某无子,于1970年4月协商让其二女儿招婿上门,赡养老人,并料理二老的百年后事,二老的一切财产全部由二女儿和女婿管理,还立有协议。随后,张某老俩口一直随二女儿生活。

    2003年10月31日中午,张某突被一石料厂放炮时崩起的石头击中头部而当场死亡,其二女儿领取了石料厂赔付的四万三千元丧葬费及抚恤金,为料理其母的后事花去8000元,就余额35000元的分割问题,四姐妹意见分歧,老大、老三和老四便以老二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其母意外事故身亡所赔偿的丧葬费、抚恤金43000元,不属其母的遗产,属加害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原、被告双方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在其母意外死亡后,精神上均造成了一定的痛苦,均有权参与分割扣除丧葬费8000元后的死亡赔偿金35000元,以抚慰精神上所受的痛苦。鉴于死者生前随被告生活长达30余年,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原则,被告应予多分。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每人各人民币7000元,余额14000元归被告所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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