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南阳市公安局刑警队长私藏弹药被判
作者:曲斗强 发布时间:2004-04-23 15:30:24
4月2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安人员私藏弹药案,被告人郭继东因犯私藏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96年10月,方城县城关镇居民张业强从广州一汽车交易市场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衡山”牌面包车,车开到方城后,方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以该车无手续为由予以扣押,张业强交了25000元押金后,派出所将该车放回。 1997年9月,张业强和其妻子崔玲将该车以9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方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经查证,该车系1996年10月15日厦门武警安华集团被盗车辆,为此,河南省公安厅通知南阳市公安局查扣该车辆。1999年3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周长远来到方程县第一宾馆,通知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副队长郭继东及方程县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和干警来到该宾馆,向郭继东介绍了经崔玲联系和本单位购买车辆的经过后,将张业强传唤到宾馆。张业强之妻崔玲得知后来到方城县第一宾馆要求探望被拒绝。郭继东在确认崔玲的身份后,在未经审批和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空白刑事拘留证,以涉嫌销赃为由将崔玲送到方城县看守所予以关押,至3月7日崔玲被取保候审,共被拘禁70小时。 另据查明,被告人郭继东自1980年至2001年,在社旗县公安局任刑警队长和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任副队长期间,以执行任务和打靶为名多次领取“7.62”毫米军用子弹千余发,截至2001年8月2日案发时,尚有630发藏匿家中,拒不交出。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该子弹性能良好,能正常进行射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继东在确认崔玲有销赃嫌疑后,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在拘留时没有请示领导,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身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副队长,在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将630发军用子弹藏匿家中拒不交出,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私藏弹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