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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特大盗版案审判纪实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林忠明/文 蔡宗谋/图   发布时间:2004-04-26 09:09:39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葛权卫似乎少了一些狡黠,多了一份畏惧。架设在法庭里的摄像机,记录下葛权卫的一系列所作所为。

    4月15日上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葛权卫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作为福建省历年来影响较大的一起侵权盗版案件,该案的审理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并作出了当庭宣判,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葛权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全都是“假”的

    葛权卫能说会道,说话时带着江苏口音。现年40岁的他还有着一幅白皙的脸庞,给人的“第一印象”并不算坏。

    葛权卫做了多年的推销员,对推销这一行颇为熟悉,也练就了一套见缝插针、逢人说事的本领。

    一个偶然的机会,葛权卫在报上得知全国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将进行改革,并确定福建为试点省份之一。

    对图书出版业的丰厚利润,他早就有所了解。经过周密考虑,一个大胆的计划在他脑子里产生了。

    2003年4月,葛权卫利用其小舅子胡冬荣的身份证,通过一位老乡的关系,在广西柳州市三江县工商局办理了三江县鑫鸿书店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写明经营方式系零售,经营范围包括图书、报刊、文化用品等。

    但此后他并未在三江县租借店面经营书店,他告诉老乡,营业执照是用来销售书籍时与别人签订合同用的。

    一切准备妥当后,葛权卫把目光投向了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四五月份,正是各中小学征订秋季教材以及有关教学辅导用书的时候。

    他邀上同伙蔡成军(另案处理),打着鑫鸿书店的幌子,找到了晋江市教育局教育科许科长,商谈售书一事。经过多次洽谈,他们取得了许科长的信任。在购书的具体细节上,双方作了讨价还价。

    在签订购书协议之前,葛权卫还对自己持有的营业执照作了修改,将经济性质一栏里的个体改为合资,将经营方式一栏里的零售改为批发、零售。葛权卫案发后供认:“怕局长看见是个体企业,不与我订合同。”

    4月26日,葛权卫与蔡成军分别化名郭权伟、胡冬荣,与许科长签订了协议。

    协议约定:由鑫鸿书店负责晋江市教育局辖区内各中小学2003年秋季教学辅导用书的采购和发行。协议对各类书籍的到货时间作了约定:《中小学寒暑假作业》在6月15日前,《小学课时训练》、《初中课时训练》、《高中学习丛书》在8月25日前,《优化设计》在9月上旬。

    双方还约定:鑫鸿书店同意提供总码洋的40%,作为晋江市教育局及下属有关单位的教材教法的培训费用。

    许科长对盗版问题显然作了防备,在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发现盗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晋江市教育局拒付书款,与此同时,鑫鸿书店必须负责为各有关单位调剂所供教辅的余缺。

    此时,葛权卫最担心的就是能否签下协议、拿到订单,至于回扣、到货时间等,他都一口应允。

    在签订协议后,晋江市教育局召开了各镇教委办主任会、市直小学、中学教导主任会,在会上部署征订工作。会后,他们将所需征订的书籍种类、册数,汇总报送至晋江市教育局教育科。

    随后,许科长将汇总的各类书籍订单交给葛权卫、蔡成军,共计78种681823册。许科长还要求他们两人找各镇教委办、中小学联系,并直接将所征订的书籍发送至各单位。

    订单一到手,葛权卫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除了在晋江推销书籍,葛权卫、蔡成军还来到龙岩市的4所学校,以厦门一出版社业务员的名义,推销《中学生素质教育学习丛书》,并分别许诺以总码洋的32%、20%、25%、20%作为回扣给校方。此后,他们与这4所学校签订了2003年秋季高中用书预订单,总计29种22668册。

    除去回扣及成本,还能赚100万元

    为了寻找有利可图的货源,葛权卫费尽心机。他心里清楚地知道,正版教材的利润没有多少,只有销售盗版图书,才能赢得暴利。而且,各家订购单位均未指定书籍的具体出版部门。

    在他与山西省临汾市天涯印刷厂老板李世明取得联系后,他心里有谱了。根据他与李世明的商谈,每本盗版书的标价是其成本价的5倍左右,比如三年级语文教辅用书的成本价是1.1元,标价是5.5元;数学教辅用书的成本价是0.83元,标价是4元。

    据他案发后的供述,如果与晋江市教育局的这笔交易全部成功,扣除给教育局的回扣以及印刷厂的货款,他还能够赚得纯利润100多万元。

    那么,这些书款是如何结算的呢?据葛权卫交代,给晋江市各镇教委的回扣是30%,给教育局的回扣是10%,总回扣是40%。

    晋江市一镇教委办的会计说,这些书由市教育科出面征订,要求各镇教委各自与供货商结算,以书籍总款的70%支付给书商。

    为了方便买卖教辅用书时的款项往来,2003年5月9日,葛权卫以三江县鑫鸿书店的名义,在三江县农业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

    之后,葛权卫将承接到的各类书籍订单交由李世明印刷,并陆续支付货款505000元。而从晋江市、龙岩市各购书单位手中,葛权卫实际收到购书款591846元。

    但是,各类书籍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货。对此,葛权卫采取了一些掩人耳目的做法。

    据晋江市教育局提供的一份说明材料所说,按合同约定,《暑假作业》要在6月中旬到货,实际到货时间虽有延误,但对方说是因为非典影响,在北京很难找到搬运工人所致。到6月下旬,书货就全部到位。7月初,有6个镇教委办把书款汇给对方,其他单位未汇款,但未见其催款,这增加了我局对对方实力的认可。

    这份材料还说,8月下旬,有关书货又未能全部到位,对方解释说书量太大,出版社无法及时供货,葛权卫与蔡成军还主动到各中小学、教委办说明原由,请求谅解,这使我局进一步被迷惑。

    在庭审时,葛权卫辩称自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他知道,这两种罪在量刑上有着一定的差异。

    公诉人当庭指出,葛权卫在向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承认先有晋江市教育局的订单,才进行印刷。另外,李世明的收款凭证上写明葛权卫付的是纸款,这证明当时李世明尚未印刷,而是葛权卫付交纸款后才进行印刷。如果李世明的厂房仓库中存有现货,就不可能拖延到货时间,这也证明李世明是在接到葛权卫的订单后才印刷的。

    50万盗版书籍流入学校

    2003年6月、9月初,葛权卫与蔡成军将已到书籍分送到晋江市各购书单位以及龙岩市的2所中学。他们是通过卡车转运书货,其间共到货9卡车,数量巨大。据统计,已到书籍总数526094册,总价值2765951.50元。

    但是,这些盗版书籍分发至学校及学生手中后,就露馅了。

    有的反映,这些教辅材料是旧版本,与正在使用的新版教学课本不能配套。有的反映,书的封面是小学七册语文,而内容却是十册语文的,而且错字很多,还有的书存在空白页。

    9月下旬,晋江市教育局得知这些情况后,与葛权卫取得联系,但他一口咬定这些书系正版。此后,葛权卫便杳无音信。

    与此同时,福建省新闻出版局也接到了群众举报。经该局鉴定,葛权卫销售给晋江市、龙岩市各学校的教学辅导用书均属非法出版物。随后,晋江市教育局收缴了全部涉案教辅书籍,部分暑假作业因学生已使用无法收缴。

    一个月后,逃往江苏苏州枫桥镇的葛权卫在一出租房内落入法网。

    葛权卫的发财梦破灭后,却想在法庭上进行抵赖。

    公诉人:若做成这些生意,你能赚多少?

    葛权卫:我投资一百多万元,若做成也可以赚一百多万元。

    公诉人:你是否意识到危害很大?

    葛权卫:没有。我的法律意识不强,我想这些书又不是吃的,只要质量好一点,也没太大关系。

    公诉人:这些书的质量很差,你知道吗?

    葛权卫:李世明说只有正版出错,盗版才会出错,因为书是通过扫描后印刷的。

    公诉人:有很多小学生反映这些书籍很差,你知道吗?

    葛权卫:这我不知道。

    不过,葛权卫对自己的行为似有悔意。他向法庭提出,家里有一个十岁的小孩,请求从轻处罚。

    打击盗版,任重道远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权卫以营利为目的,经与李世明通谋后,虽未提供出版物样本,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授意李世明盗印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而后进行销售,其与李世明经策划后相互分工、配合,是共同实施了复制发行他人专有出版权图书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而非纯属销售侵权复制品。被告人葛权卫非法经营数额达2765951.50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葛权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省新闻出版局社会管理处、省“扫黄打非”办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与以往的一些案子不同,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这些非法出版的教辅读物在质量上无法保证、错误百出,最大的受害者是学生,是误人子弟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盗版书籍的出版、发行,主要是利益驱动。目前有一种说法,搞这种非法活动,有卖“白粉”的利润,没有卖“白粉”的危险。但主要是针对教辅读物,盗版教材目前还没有发现。国家对教材的出版、发行是有规定的,但对教辅读物,基本上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放开经营。只要有这种资格的都可以做,至于教辅读物能否推销出去,取决于学校和学生的需要。

    他还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果确有需要征订教辅读物,应当从正规渠道进货,不要到社会上那些不明来历的游商手上进货,这些游商手上的书籍质量难以保证。

    至于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盗版,这位负责人认为,除了新闻出版局加强市场监管之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盗版,及时举报盗版问题。此外,还要呼吁整个社会,呼吁大家都来关注这个问题,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盗版教辅读物进入校园的现象。

    有关资料(注: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4期《教材发行垄断亟待“破冰”》)表明,中小学教材出版的总量占据了中国出版业80%的市场份额,教材和教辅类书籍的销售利润,为全行业平均利润的520%。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各地的教材出版发行普遍实行暗扣,由此引发的教育腐败问题也相当突出。

    涉及本案的龙岩市一所中学教务处负责人说,当初把准备向新华书店征订的教辅书籍订单转给蔡成军,主要是考虑对方给学校的回扣较多,是5%,而新华书店才给1.5%。而学校对教辅书籍没有明确规定要向新华书店订购,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一定要向新华书店征订。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中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不健全的审批手续,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本案中,晋江市教育局教育科许科长因涉嫌收受回扣和职务疏忽到案接受调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当中。

    看来,中小学生教材及教辅用书出版、发行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而加强监管,打击盗版,时刻都不能松懈。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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