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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批故意杀人犯今日伏法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4-04-29 11:38:31
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7岁的黑龙江省无业人员何永新自认为怀才不遇,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并残忍杀人。而与何永新不同的是,李树生、王宏鑫分别因索要财物未逞,借钱遭到拒绝后,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何永新、李树生和王宏鑫等一批抢劫故意杀人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2年11月,何永新与单位同事一起吃饭时,结识了同事徐某的女友陈某(殁年24岁),并互留手机号码。2003年4月4日17时许,何永新打电话将陈某约到自己家。两人聊天中,何永新听陈某说其因工作辛苦心情不好。好高骛远、脾气暴躁的何永新听后心想,徐某挣的钱比自己多,陈某的工作比自己好,他们的生活条件比自己好得多,她都心情不好。而自己作为会计大专毕业生,却始终找不到适合的工作,越想越心烦的他感觉活着就更没什么意思了,于是决定把陈某杀了。随后,他用黑色皮腰带,猛勒陈某颈部,致陈某窒息死亡。次日,何永新将尸体肢解,又将尸体碎块分别弃于北京市一清洁站内及汽车站附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内蒙古自治区无业人员李树生,于2003年4月27日20时许,到北京东城区楚某(女,殁年26岁)暂住地,向楚某索要财物未得逞,恐楚某报案,李树生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楚某胸、颈部等处数刀,将其杀死。窃得人民币、移动电话、戒指和项链等款物共计价值1.3万余元。另外,李树生还伙同他人于1996年4月21日凌晨,到其工作单位的财会室撬开保险柜、办公桌抽屉,窃得单位及财会人员款物共计6000余元。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无业人员王宏鑫,于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伙同他人将此前结识的一女青年邀至其租住家中。因向该女子借钱遭到拒绝,即起意抢劫,趁该女青年不备,用棉被捂其头部,将其杀死,抢得现金3000余元。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曾是小区保安员的故意杀人犯张永军,害死两人的故意杀人犯孔金华等。 此前,应部分死刑犯及其亲属请求,北京二中法院专门安排他们会见了亲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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