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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酿血案 众目睽睽竟行凶
作者:冯松 发布时间:2004-05-10 16:34:55
一场婚外恋的结束,引来的却是一宗杀人血案。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民死刑。
2003年11月7日晚10点30分,两位正在北京马连道南口巡逻的民警,突然接到“110”报警电话,称附近的“家乐福”超市门前有人打架,他们立即赶到现场。此时一个男子正揪着一位女青年,右手拿一把尖刀进行威胁。然而,警察的到来并没有震慑住他。这名男子突然冲着女青年的前胸就是一刀,然后又骑在女青年身上,一口气又扎了10余刀。经过努力两位民警最终将这名男子制服,该女青年由于受伤过重当场死亡。 经审查,该男子名叫刘晓民,是山西省汾阳县人。被害女青年李某系湖北来京打工人员。李某于1992年在老家成亲,1998年来京在某饭店担任桑拿部主管。2002年,李某与刘晓民相识,你来我往俩人产生了好感,开始了一段婚外恋情。但是好景不长,在相处一年多以后李某逐渐开始疏远刘晓民,而刘晓民对此极其不满,经常对李某进行纠缠。 案发当晚,气急败坏的刘晓民约李某在广安门外的“家乐福”超市门口谈判。为彻底解决问题,李某叫上好友郭小姐如约而至。见面后,李某坚定地提出要与刘晓民彻底分手。刘晓民不能容忍这样一个答复,恼羞成怒的他立刻失去了控制。当李某转身正要离开时,刘晓民发疯似的一边捂住李某的嘴,一边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架在了她的脖子上,挣扎中李某的手部被划伤。见到这突如其来的一幕,郭小姐急忙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是,谁也想不到刘晓民见到了警察后更加丧心病狂,失去理智的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迅速地制造了这起惨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晓民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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