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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设金库发奖金 私分国资被判刑
作者:钱骏 吕学强   发布时间:2004-05-17 16:21:52


    5月14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张行园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邹秀华、姚志梅和陶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四被告人处以1000至7000元不等的罚金。

    1998年8月至2002年10月,嘉善县工业局任命张行园为嘉善县工业系统职工门诊部负责人,邹秀华、姚志梅和陶娟分别担任该门诊部医师、收费员和职工。在此期间,四人各自分工,采取进药不计入工业局财会部门总帐等方式,自建“小金库”,然后以门诊部名义发奖金或节日费,将国有资产27万余元进行集体私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善县工业系统职工门诊部系县工业局的一个下属机构,单位性质属国有,张行园作为该门诊部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邹秀华、姚志梅和陶娟,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进行集体私分,折合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数额较大,几人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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