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钱物被盗,两少年竟施恶招报复小偷,不仅将其非法拘禁,还强迫其卖淫。5月14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卖淫罪,判处巫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肖火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巫海燕因李某曾经盗走其小灵通和现金112元一事,雇请肖火长去抓贼。2003年7月8日,肖火长找到李某后,将其挟持至巫海燕的租住处。尔后,两人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并向其勒索2000元赔偿金。因李某没钱,两人遂挟持她到其男友邓某住处,将邓某住处的CD机等物搬走作为抵押。肖火长还拿走李某的银项链一条。当晚7时许,巫海燕、肖火长伙同他人将李某带到一发廊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李某在发廊内卖淫。2003年7月9日,巫海燕打电话给邓某,叫其筹款2000元赎人,并于当晚再次将李某带到发廊,扒光衣服对其进行侮辱取乐。然后又将李某带到巫海燕的租住处继续非法拘禁。2003年7月10日上午,李某乘巫海燕熟睡时逃离了现场,并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巫海燕和肖火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巫海燕的行为还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两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