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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爆炸物泄露 杭州上演生死时速
杭州首例危险物品肇事案宣判
作者: 田平   发布时间:2004-05-21 16:54:08


    5月21日上午,擅自改装车辆罐体、严重超载剧毒物品三氯化磷引起重大事故的被告人周江,被押上法庭听候宣判。9点30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处周江有期徒刑一年。至此,这起在杭州曾广受关注的剧毒物品在运输途中泄漏的案件处理工作落下帷幕。

       绕城公路 槽罐车出现裂缝

    2003年10月10日早上6时左右,一辆挂靠在江苏省徐州市国华工贸公司下从事运输业务的牌号为苏C12179的槽罐车途经杭州绕城公路,车上的驾驶员正是周江。车是从徐州出发的,正驶往桐庐。车上的槽罐经过擅自改装,原来限装8.6吨的槽罐中竟然装了化学原料三氯化磷28吨,超过限装19吨多。由于三氯化磷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遇水会起分解反应发生爆炸,有毒有腐蚀性,这辆车从一上路起,就是一颗随时可能被引爆的移动炸弹。

    事故起于隐患。上了杭州绕城公路后没多久,周江突然发觉车后不太对劲,他停车下来查看,果真不出所料,槽罐下部出现了一条小裂缝,三氯化磷在罐体内的压力下正不断地往外流出。情急之下,周江在路边抓了些泥土想把裂口封住,但一放上去就被冲开了。

      绕城公路到农药厂 槽罐车留下一路浓雾

    周江意识到要闯大祸了。公路两边就有水沟,泄漏的三氯化磷遇水很可能要发生爆炸,旁边还有施工人员,万一出事后果不堪设想。这时,周江想到与杭州农药厂曾有过往来,该厂应该有排险的能力,于是,加大油门驶出绕城公路,驶进杭州市区,向杭州农药厂方向驶去,并在路口委托收费站人员帮助报警。

    一路上,槽罐仍在泄漏,流出的三氯化磷遇到空气挥发成大量白雾,弥漫在秋涛路和三里亭一带,行人见状纷纷逃避,许多来不及逃避的行人吸入雾气后喉咙发痒疼痛,眼泪直流。

    7:20左右,一位执勤交警接到指挥室通知,一辆罐装车发生泄漏,正在石桥路上由北向南开来。不久,这名交警在石桥路副食品市场门口发现该车,拦车询问司机是否知道正在发生泄漏,周江说知道,正开往农药厂去寻求处理。交警见情况紧急,当即对车辆放行,并尾随该车一直开向农药厂,其他交警也陆续赶到增援。

    农药厂得到消息后,紧急打开通道,准备将事故车引导进厂内的卸料区。

    农药厂内外,排险与疏散同步进行

    槽罐车停靠在杭州农药厂内的卸料区,时间已是7时35分。由于沿途颠簸,槽罐上的口子更大,三氯化磷汩汩流出,厂区顿时被毒雾笼罩。附近杭宝集团和金属构件厂的职工纷纷放下手里的活逃离厂区,弄口村的五六十户居民在警方的组织下进行疏散,附近的农都市场和水产品市场的一些业主戴起了口罩。同时,在该时段内,市公安消防部门也接到大量群众报警电话。

    泄漏事件引起了公安、消防等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在获悉液体泄漏的第一时间,特勤、艮山两个消防中队的消防官兵赶到事故现场,立即与农药厂内专职消防人员和三十余名职工一道投入紧张的战斗,进行排险处理。同时,公安、安检、环保、卫生、疾控中心及化工研究所的专家也紧急赶往现场,制定排险方案。

    面对触目惊心的场景,消防人员首先用特制的防腐釜器盛住泄漏的液体,同时用干粉泡沫、泥沙将其覆盖。

    9时03分,突然有人大喊:“快看,液体流到下水道里了,小心爆炸!”只见泄漏的液体正流入密罐车旁的下水道中,紧接着只听到几声闷响,依次从附近的几个下水道口喷射出白色的雾气。全体抢险人员全部后退,心提到了嗓子眼,要知道,附近的仓库里还堆放着十余只氧气罐。 “用泡沫堵住下水道,快!”消防队员立刻向通往整个厂区的几个下水道中注入干粉泡沫,职工们也用大型挖土机运来沙土、水泥填埋,堵住液体的出口。

    惊心动魄6小时,险情终于被排除

    9时23分,身穿防化服、头戴防毒面具的排险人员陆续分批进入卸料车间。他们爬上槽罐车,打开罐体封盖,用高压泵将液态三氯化磷抽出,注入车间的储藏罐。同时,将附近的化工原料疏导到安全地点,险情正逐步被排除。
 
    由于卸料点气体浓度极高,且气体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排险人员尽管头上戴着放毒面具,但不一会儿,他们的脸上就出现明显腐蚀伤痕,脸颊满是被灼伤的水疱。

    在现场近百名排险人员不畏艰险的奋战下,经过6个多小时的努力,到下午1时30分左右,槽罐车内的三氯化磷液体已倒罐完毕,泄漏事故基本得到控制。在本次事件中,所幸未发生人员中毒、伤亡。

   法庭上,被告人周江低头认罪

    事故发生,周江被刑事拘留,2003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4月15日,公诉机关指控周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5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被告人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承认,将槽罐车改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运费,利令智昏。因为擅自改装,不仅槽罐容量远远超过车辆出厂时的承载能力,且改装过程中的焊接等工艺均不符合运输危险物品的要求。为表示悔过,开庭前周江已经与受事故损害的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赔偿相关损失。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过磅单、监测报告、事故分析报告、相关受损企业照片、剧毒化学物品目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该事故致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五家下属企业、杭州荣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停工,一些设备被腐蚀,对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经评估,该毒气泄漏事故共造成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4万元许。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周江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江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参与抢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江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江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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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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