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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伤 法官明晰三方责
作者:陈大奎 谢 丽   发布时间:2004-05-26 13:46:10


    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车帮忙送客,途中程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23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3年6月7日,是新郎张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张某请好友程某(无驾证)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明知程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74812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程某赔偿50%即37406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2443.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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