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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去行窃 教唆犯罪照判刑
作者:顾慧华 吴晓玲   发布时间:2004-06-01 09:34:26


    多次面授机宜唆使他人作案的陆某,最终将自己摇控进监狱。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

    21岁的陆某三年前他曾因盗窃被判处罚金3000元。2002年12月4日上午,陆某伙同王某等人一起来到通州市金沙镇玩耍。午后,陆某等人便指使瞿某等人出去行窃,瞿某等人便窜至金沙镇新三园村,翻墙进入一居民家中,翻箱倒柜窃得现金3300元。同月8日,陆某等人在金沙又唆使瞿某等人出去干活,这次他们窃得现金200余元及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1287元)。次日下午,陆某等人在南通市再次指使瞿某等人出去搞钱,瞿某等人准备行窃时被户主发现并报案,瞿某等人被当场抓获。事情败露后,陆某秘密潜逃。2004年2月11日,四处躲藏的陆某迫于法律的威严,在经亲朋好友做工作后,主动来到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教唆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该共同犯罪中,陆某数次教唆他人犯罪,系主犯,但鉴于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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