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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帐外帐”四责任人被判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6-01 15:31:53


    近日,为掩盖公司“小金库”帐外帐开支内容,竟将相关会计凭证悄悄地处理掉四被告,被安徽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罚金二万元不等的刑罚。

    2002年10月,德清县天义油脂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公司将面临资产重组,甚至可能被其他公司兼并。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唐某担心私设的“小金库”被人发现,于是召集了公司的党支部书记郑某、会计刘某和出纳沈某,提出要销毁“小金库”所有会计资料,三人对此无异议。唐某等4人对“小金库”帐进行核对,并结出余额后,立即将与“小金库”有关的包括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发放清单以及白头条子等会计资料搬到公司电脑室,用废纸粉碎机予以粉碎销毁。后经德清县财政局、湖州市正立会计事务所鉴定,被销毁的“小金库”会计资料中,涉及收入金额与支出金额累计69万余元。案发后,唐还主动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资金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小金库”的帐是帐外帐,违反了会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对此,法院认为,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并不等于“小金库”的会计资料也是非法的,而这些会计资料同样反映着公司在某一特定阶段的经营活动及资金往来状况,依法应当予以保存,故4被告人销毁帐外帐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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