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经济民警,却心甘情愿地充当起了盗窃犯的内应,带领其开着货车、吊车前去盗窃。6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两名经济民警马建乐、苑新华被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拘役4个月;被告人郭祖山、谢旭葵也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
现年28岁的马建乐和苑新华均系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武保处经济民警,负责对出入公司的物资、人员及车辆进行查验,以防公司物资流失。2003年10月份,中原区须水镇天王寺村农民谢旭葵经人介绍与马建乐相识,两人经常联系。谢旭葵提出:让马建乐帮助偷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钢铁。出于“义气”,马建乐同意。同年12月份的一天,谢旭葵带着同伙、河南省淮阳县黄集乡郭寨村农民郭祖山一同来到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点,马建乐带领两人到该公司刚玉分厂6号厂房内,查看了堆放在那里的钢铁块,并商定每块铁给马建乐600元钱。为了确保谢旭葵等人盗窃成功,马建乐就将谢旭葵、郭祖山给钱让偷废铁一事告诉给了同事苑新华,苑新华出于面子,对此事予以默许。2003年12月23日晚,利用马建乐、苑新华值夜班之机,谢旭葵、郭祖山租用货车在马建乐的带领下来到刚玉分厂6号厂房,准备盗窃堆放在这里的“颚板”,因“颚板”每块都重达一吨,几人只能望“货”兴叹。
初次盗窃未成功,谢旭葵随后出面联系,郭祖山从某单位租用了一辆吊车,准备大干一场。同年12月27日,趁马建乐、苑新华又值夜班之机,郭祖山带领其租用的吊车,在马建乐的带领下来到刚玉分厂6号厂房,将堆放在此的“颚板”盗走十一块,郭祖山付给马建乐现金6000元。当郭祖山带领装有“颚板”的吊车从苑新华把守的公司大门出门时,苑新华明知车上装的是盗窃的物品,未加阻拦,并开门放行。马建乐在郭祖山将赃物转移出厂后,将所得的赃款分给苑新华1700元。2004年1月17日至2月3日,被告人马建乐、苑新华、郭祖山、谢旭葵被一一抓获归案。经郑州市中原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颚板共计价值45398元。